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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述恩诉被告沈阳鑫丰富俪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国际合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康亚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述恩,沈阳鑫丰富俪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国际合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康亚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577号原告王述恩,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被告沈阳鑫丰富俪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沈阳国际合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康亚飞,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原告王述恩诉被告沈阳鑫丰富俪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国际合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康亚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述恩撤诉。审判员  张文波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晨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