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述恩诉被告沈阳鑫丰富俪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国际合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康亚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述恩,沈阳鑫丰富俪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国际合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康亚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577号原告王述恩,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被告沈阳鑫丰富俪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沈阳国际合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康亚飞,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原告王述恩诉被告沈阳鑫丰富俪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国际合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康亚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述恩撤诉。审判员 张文波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晨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