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淅老民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道芳与井德兴、王全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芳,井德兴,王全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淅老民初字第69-1号原告张道芳,男。被告井德兴,男。被告王全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道芳诉被告井德兴、王全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起诉的同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井德兴驾驶的豫R38W**小型汽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井德兴驾驶的豫R38W**小型汽车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靳晓英代理审判员 李 卓人民陪审员 郝振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