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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淅老民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道芳与井德兴、王全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芳,井德兴,王全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淅老民初字第69-1号原告张道芳,男。被告井德兴,男。被告王全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道芳诉被告井德兴、王全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起诉的同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井德兴驾驶的豫R38W**小型汽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井德兴驾驶的豫R38W**小型汽车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靳晓英代理审判员  李 卓人民陪审员  郝振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