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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曹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唐山迪化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与王爱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曹执字第60号申请人唐山迪化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桥西街通达里132号。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爱国。本院在执行唐山迪化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爱国、高秀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强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