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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商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二路支行与种夫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二路支行,种夫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商初字第57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二路支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金滨,行长。委托代理人孙莹,男,1966年1月19日生,汉族,该行客户经理,住济南市。被告种夫强,男,1981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枣庄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二路支行与被告种夫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杨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