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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子洲民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子洲民初字第00227号原告刘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4年4月21日以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完全出自个人意愿,是当事人行使自己诉权的具体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高 强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贺基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