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鸠民二初字第0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芜湖市通用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伦达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通用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芜湖伦达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鸠民二初字第00038-2号原告:芜湖市通用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润翔商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宣典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建亮,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瞿溪镇。该单位员工。被告:芜湖伦达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鸠兹大道。法定代表人:应志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月8日作出(2014)鸠民二初字第00038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告110000元的财产。现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芜湖伦达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吴小妹审 判 员 王成钢人民陪审员 沈龙桂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