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井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刘贵之与刘金居、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贵之,刘金居,杨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井民初字第72号原告刘贵之,男,1942年8月14日生,汉族。被告刘金居,男,成年,汉族。被告杨建华,女,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贵之诉被告刘金居、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贵之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贵之之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贵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75元,由原告刘贵之承担。审判员 张红周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裴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