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安阳市兴义和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濮阳市长安机械修造有限公司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兴义和商贸有限公司,濮阳市长安机械修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132-2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兴义和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濮阳市长安机械修造有限公司。关于安阳市兴义和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濮阳市长安机械修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3)龙民一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濮阳市长安机械修造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濮阳市长安机械修造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4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毛俊国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