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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0194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马延峰诉被告冯建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1945号原告马延峰。被告冯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延峰诉被告冯建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延峰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肇事车辆陕K581**号五征牌三轮汽车予以扣押,原告马延峰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延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停放于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榆横工业区交警大队的陕K581**号五征牌三轮汽车一辆,扣押期间该车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权利负担。二、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佳代理审判员 成 熙人民陪审员 刘亚萍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