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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尉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潘跃军与潘迎东、陈会娟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跃军,潘迎东,陈会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尉民初字第252号原告潘跃军,男,汉族,1974年6月30日出生,山东省郓城县人,个体户。被告潘迎东,男,汉族,1976年9月25日出生,山东省郓城县人,个体户。被告陈会娟,女,汉族,1982年12月9日出生,山东省郓城县人,个体户。原告潘跃军诉被告潘迎东、陈会娟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曾 静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江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