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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登民一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胡长军与翁广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长军,翁广义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登民一初字第628号原告胡长军,男,1971年2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景建标,登封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杜丽丽,女,汉族,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系胡长军妻子。被告翁广义,男,1949年6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洪敏,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长军诉被告翁广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长军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长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1920元,由原告胡长军负担。审 判 长  李海霞助理审判员  段虹钊人民陪审员  邓小红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彩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