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与曹光明、罗朝荣、田文进、钟祥希望饲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曹光明,罗朝荣,钟祥希望饲料有限公司,田文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11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住所地:钟祥市郢中街道办事处承天大道中路1号。负责人黄河,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闵,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商应海,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光明。被告罗朝荣(系曹光明之妻)。被告钟祥希望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街道办事处文峰路23号。法定代表人李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方华,该公司法务部主任。被告田文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诉被告曹光明、罗朝荣、田文进、钟祥希望���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龚 华代理审判员 孙亚芬人民陪审员 徐 兵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党 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