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泗民一初字第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杨军与黄俊、李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黄俊,李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泗民一初字第00803号原告杨军,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黄俊,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萍,女,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杨军诉被告黄俊、被告李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军、被告黄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军诉称,2013年3月2日,原告与被告夫妻协议约定,两被告以30万元价格将其名士花园2栋5单元409室住房出售给原告,原告依约给付被告全部购房款后,原告多次找被告交付房屋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两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合同,立即将泗城镇名士花园2栋5单元409室房产交付给原告,并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杨军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1、购房协议一份。证明2013年3月2日,被告黄俊、李萍将名士花园2栋5单元409室住房一套出售给原告。2、收条一张,证明2013年3月7日被告黄俊收到原告购房款110000元。3、债务转移合同一份,证明被告黄俊承担刘康朋借款200000元的还款责任。被告黄俊辩称,我家只有这一套房子,如果把房子卖给他我就没房子住了,我欠原告260000元,我回去积极筹钱还他,不想卖房子给他。经审理查明,被告黄俊与被告李萍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2日,原告杨军与被告黄俊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双方约定黄俊将其位于泗城镇名士花园2幢5单元409室住房一套出售给杨军。同时该协议约定:“该房屋出售价格为300000元,协议签字后先付110000元,余款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付清。黄俊必须提供一切合法过户手续,税费各付50%。协议签字后生效,45天内为反悔期和搬迁期,若期限内反悔,甲方(黄俊)立即退还乙方(杨军)购房款,并支付月利息3分,若不能按时退款,则反悔无效。任何一方违约,将支付总额20%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杨军于2013年3月7日支付给黄俊110000元。同年3月10日黄俊又出具一份债务转移的证明,同意将其原来为刘康朋借杨军200000元钱担保债务承担全部还款责任,并保证三月份还清利息,本金抵购房款。后黄俊一直未将房屋交付给杨军也未退还杨军购房款。本院认为,原告杨军与被告黄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购房协议,该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协议。该协议对付款方式、交付期限、违约责任等都做出了明确约定,原告杨军按照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而被告黄俊既未按照约定交付房屋也未退还购房款,已构成违约。因被告黄俊与李萍系夫妻关系,该房屋为共同共有,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将房屋卖给杨军,并收取了购房款,理应按约定将共有的房屋交付给原告,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俊、李萍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位于泗城镇名士花园2幢5单元409室住房一套交付给原告杨军,同时协助杨军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按约定各付50%)。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珊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文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