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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民一初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方某甲与方某乙、方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方某丁,方某戊,方某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一初字第00386号原告:方某甲,男,193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识字,农民。委托代理人:唐德妹,黄山区甘棠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朱同德,黄山区乌石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一般代理。被告:方某乙,男,195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系原告长子。被告:方某丙,男,195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原告次子。被告:方某丁,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系原告三子。被告:方某戊,女,195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文盲,系原告长女。被告:方某己,女,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告次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甲诉被告方某乙、方某丙、方某丁、方某戊方某己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甲于2014年4月17日以与其子达成赡养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方某甲负担。审判员 桂  蓉  辉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雪桔(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