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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户民初字第0062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县支行与王建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县支行,王建仁,李风琴,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户民初字第0062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县支行。诉讼代表人张弘,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春雷、隋霄霄,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仁,男,195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李风琴,女,195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系第一被告之妻。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宁青安,男。被告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亚飞,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春华,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建新,男,1979年6月22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县支行诉被告王建仁、李风琴、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县支行负担。审判长  梁永仓审判员  魏阿英审判员  张保育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珍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