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诉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许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诉保字第00019号申请人:张某某,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被申请人:许某某,女,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申请人张某某认为与被申请人许某某夫妻感情不和,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发现被申请人许某某有可能单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因情况紧急,故申请人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许某某的存款共计人民币150000元的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张某某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许某某的存款共计人民币15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 磊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桂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