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民初字第229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杨贵玲与张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贵玲,张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2290号原告杨贵玲,女,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张玉华,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贵玲与被告张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贵玲经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江 晓 萍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芳(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