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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民初字第229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杨贵玲与张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贵玲,张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2290号原告杨贵玲,女,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张玉华,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贵玲与被告张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贵玲经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江  晓  萍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芳(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