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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建商初字第1406-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张梅花与王雪伟、骆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梅花,王雪伟,骆美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建商初字第1406-1号原告张梅花。被告王雪伟。被告骆美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梅花与被告王雪伟、骆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梅花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雪伟、骆美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张梅花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梅花撤回对被告王雪伟、骆美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张梅花负担。审 判 长  施国华人民陪审员  许盼盼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骆 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