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甬行终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应莉莉与宁波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应莉莉,宁波市规划局,宁波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浙甬行终字第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应莉莉。委托代理人李德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规划局。法定代表人王丽萍。委托代理人陈文勇。委托代理人岑岭。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宁波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世坛。委托代理人魏建云。上诉人应莉莉因诉被上诉人宁波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的(2014)甬仑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4月21日组织各方当事人对本案进行了询问。上诉人应莉莉的委托代理人李德昭,被上诉人宁波市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陈文勇、岑岭,被上诉人宁波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建云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0年5月26日,被上诉人宁波市规划局向被上诉人世茂公司核发了(2010)浙规(建)证020406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证载明,工程建设单位为被上诉人世茂公司,建设项目名称为世茂·世界湾花园B3地块,建设位置为宁波市北仑区太河路东侧岷山路南侧,建设规模为总建筑面积151565.45平方米,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为容积率2.45、建筑密度14.82%、绿地率31.38%等。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1月17日,原告应莉莉购买了世贸·世界湾花园B1地块2号楼1704室房屋。该地块所对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2010)浙规(建)证0204071号。(2010)浙规(建)证020406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对应的地块系世贸·世界湾花园B3地块。B3地块与B1地块东西相邻,B3地块上所建住宅均位于原告应莉莉所在的B1地块2号楼的东侧,且最小直线距离为40.12米。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应莉莉购买的房屋坐落于世贸·世界湾花园B1地块,而其所诉的规划行政许可行为针对的地块系世贸·世界湾花园B3地块。B3地块规划许可的内容并不会对原告应莉莉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原告应莉莉与被诉规划行政许可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并非适格的原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应莉莉的起诉。上诉人应莉莉上诉称,涉案B1、B2、B3地块总称为B地块,规划许可的依据是B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B地块划分为B1、B2、B3地块只是被上诉人宁波市规划局技术上的要求,B地块并不可分。因此,虽然上诉人的房屋位于B1地块,但与B3地块的规划许可行为也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被上诉人宁波市规划局未作书面答辩,在审理时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被上诉人世茂公司未作书面答辩,在审理时辩称,其意见与被上诉人宁波市规划局的答辩意见一致。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各方当事人在一审时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均随案移送至本院。本院根据随卷证据及询问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异。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B地块分B1、B2、B3三个地块,被上诉人宁波市规划局相应核发了3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被上诉人宁波市规划局系对涉案B地块实行总体规划控制,且核发的3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具体控制指标上相互牵连,故该3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为应作为一个整体行为进行审理。上诉人应莉莉仅对其中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原审裁定以上诉人并非适格原告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理由不妥,但结果正确,可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玉珍审 判 员 陈信根代理审判员 秦 峰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袁丹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