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侠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侠,范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李侠,女,汉族,1965年5月1日生,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范吉祥,男,汉族,1964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太和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太民一初字第0109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范吉祥在太和县双庙乡工作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范吉祥在安徽省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1000742478410000000024)每月工资收入1200元至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号,直至本案全部债务履行完毕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晓琳执行员 王西峰执行员 龚培民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孔祥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