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张绪梅申请宣告涂可斌失踪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绪梅,涂可斌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张绪梅。被申请人涂可斌。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绪梅申请被申请人涂可斌申请宣告失踪一案中,申请人张绪梅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绪梅的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绪梅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张绪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雁冰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彭微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