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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刑终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高立成信用卡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立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签发审核拟稿份数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刑终字第52号原公诉机关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立成,系北京铁路局张家口车务段职工。2013年3月27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3月28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程红路。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立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月9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立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原审被告人高立成不服,以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该案审理中,两名证人同时出庭作证,违反了刑事诉讼法有关证人出庭作证等诉讼程序的规定,审判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桥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立新审判员  李肖实审判员  马文辉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毅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