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民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赖民权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王信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民权,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王信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民初字第1371号原告:赖民权,男,60岁。委托代理人:卓茂考,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海天路1号1204、1205室,组织机构代码15501191-9。法定代表人:吴琼。被告:王信旺,男,49岁。本院审理的原告赖民权与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王信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民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秀娟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玉萍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