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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峨眉民初字第2525-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峨眉山市职业技术学校与朱伟返还原物纠纷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峨眉山市职业技术学校,朱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峨眉民初字第2525-1号原告:峨眉山市职业技术学校。法定代表人:谭伯君,校长。委托代理人:宿光昕,四川和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伟,男,汉族,住峨眉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峨眉山市职业技术学校与被告朱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峨眉山市职业技术学校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峨眉山市职业技术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峨眉山市职业技术学校负担,本院依法免收。审判员 赵 忠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卓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