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长经开民初字第0177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塔海柱与朱昕平、田力耕、吉林省惠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塔海柱,朱昕平,吉林省惠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年长经开民初字第01770号原告塔海柱,男,蒙古族,1962年10月3日出生,住沈阳市新城子区。被告朱昕平,男,汉族,1976年1月22日出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朱大勇,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惠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惠市。法定代表人王海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商永辉,吉林刘继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塔海柱诉被告朱昕平、吉林省惠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塔海柱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塔海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16.00元,减半收取6008.00元,由原告塔海柱承担。审 判 长 孙长虹人民陪审员 于 丹人民陪审员 张 微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