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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港执字第012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裕华支行与龚跃奇、汤连昌、陈洪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裕华支行,龚跃奇,汤连昌,陈洪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大港执字第012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裕华支行(原江苏大丰农村合作银行裕华支行),住所地大丰市大中镇裕华小街黄海北路2号。负责人顾建国,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龚跃奇。被执行人汤连昌。被执行人陈洪生。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裕华支行与被执行人龚跃奇、汤连昌、陈洪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8日作出的(2010)大港商初字第00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裕华支行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大港商初字第002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勇兵审 判 员  杨金柏代理审判员  肖 林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月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