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凉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甘肃新方圆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武威宏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新方圆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宏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甘肃新方圆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张铁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鹏民,甘肃兴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武威宏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法定代表人杨国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甘肃新方圆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武威宏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武威宏锦商贸有限公司应按调解书给付申请执行人甘肃新方圆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货款200000元及违约金160000元,并负担执行费53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二初字第5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楚铁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