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琼山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王兴发与海南省农业干部学校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发,海南省农业干部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琼山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王兴发,男,196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海南省农业干部学校,住所地海口市流芳路2号。法定代表人蔡德江,该校校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琼劳人仲裁字(2013)第318号仲裁裁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王兴发与被执行人海南省农业干部学校劳动争议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加班费193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591元、负担执行费91元,三项共计人民币1287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海南省农业干部学校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12875元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练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