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穗欣塑业有限公司、慈溪市新园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穗欣塑业有限公司,慈溪市新园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慈溪市迅达水暖实业有限公司,刘亚群,孙炳坤,柴孟山,叶惠萍,柴尚庆,柴孟龙,柴藕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1020号申请执行人: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59号慈溪。法定代表人:许钊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慈溪市穗欣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柴孟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5901193179被执行人:慈溪市新园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刘亚群,该公司经理。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410053205被执行人:慈溪市迅达水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柴孟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330282196511211758被执行人:刘亚群,慈溪市新园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孙炳坤,慈溪市新园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监事,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柴孟山,慈溪市穗欣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叶惠萍,农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柴尚庆,农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柴孟龙,慈溪市迅达水暖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柴藕琴,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穗欣塑业有限公司、慈溪市新园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慈溪市迅达水暖实业有限公司、刘亚群、孙炳坤、柴孟山、叶惠萍、柴尚庆、柴孟龙、柴藕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穗欣塑业有限公司、慈溪市新园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慈溪市迅达水暖实业有限公司、刘亚群、孙炳坤、柴孟山、叶惠萍、柴尚庆、柴孟龙、柴藕琴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亦未提供可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102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森坤审判员 孙士明审判员 徐人卫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