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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民初字第00234-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乔乔与被告邓书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邓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00234-1号原告乔某,女,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任县。被告邓某某,男,195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与被告邓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2014)任民初字第2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告方邓某某的无号牌小型拖拉机。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和议协议,由被告方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00元(已赔偿),原告同意撤诉。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法扣押被告的拖拉机以应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邓某某无牌拖拉机的查封。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30元,由原告乔某承担。审判员  张永考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彦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