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民初字第342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袁华凤与徐复洋、张立栋、黄晓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华凤,徐复洋,张立栋,黄晓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民初字第3421号原告袁华凤,女,住肥城市。委托代理人张宁宁,肥城潮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顺,肥城潮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复洋,男,住肥城市。被告张立栋,男,住平阴县。被告黄晓玫,女,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华凤与被告徐复洋、被告张立栋、被告黄晓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华凤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复洋、被告张立栋、被告黄晓玫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华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袁华凤负担。审 判 长 郝 鹏审 判 员 石海峰人民陪审员 孙本红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