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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民初字第0065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原告范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莲民初字第00656号原告范某某,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平遥人,甘肃某有限公司负责人,住甘肃省兰州市。委托代理人陈某、徐某,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某,女,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公务员,甘肃省天水市人,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刘某、袁某,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范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8月26日登记结婚,2010年10月29日生一子范某。双方均为再婚,因婚前了解不足就草率结婚,婚后被告经常与原告争吵不休,甚至在原告工作单位以跳楼割腕自杀相威胁。另外被告与原告父母有过多次争吵,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2012年以来,原、被告曾经三次去民政去协议离婚,但終因被告出尔反尔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将双方婚生子范某某判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整,直到年满18周岁止;3、诉讼费原、被告分担。被告汪某某辩称,原告陈述的婚姻基本情况属实,双方婚后夫妻关系尚好,近年来发生矛盾属实,但均系家庭生活琐事及与原告父母关系不融洽所引起,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孩子年幼,其愿意通过自身努力缓和矛盾,维系家庭,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8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10年10月29日生一子范某某。婚后在西安市莲湖区某小区购置房屋一套,近年来双方由于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未能正确处理,且双方缺少了夫妻间的沟通和交流,影响了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结婚证、户口信息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感情尚可,近年来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又未能及时沟通,以至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孩子年幼。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双方应以往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增进交流,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范某某要求与被告汪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建利审 判 员  张文兵人民陪审员  谢翔天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