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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商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洪庆福、洪庆珠与李燕群、夏国洋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庆福,洪庆珠,李燕群,夏国洋,李西福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商初字第146号原告:洪庆福。原告:洪庆珠。被告:李燕群。被告:夏国洋。被告:李西福。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庆福、洪庆珠与被告李燕群、夏国洋、李西福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二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庆福、洪庆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洪庆福、洪庆珠负担。审判长  鲁守学审判员  狄邦全审判员  王广词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苓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