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商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洪庆福、洪庆珠与李燕群、夏国洋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庆福,洪庆珠,李燕群,夏国洋,李西福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商初字第146号原告:洪庆福。原告:洪庆珠。被告:李燕群。被告:夏国洋。被告:李西福。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庆福、洪庆珠与被告李燕群、夏国洋、李西福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二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庆福、洪庆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洪庆福、洪庆珠负担。审判长 鲁守学审判员 狄邦全审判员 王广词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苓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