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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诉保字第003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存辉、张存明等与龚朝鑫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存辉,张存明,张存亮,张兰凤,张兰英,龚朝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诉保字第0030号申请人张存辉。申请人张存明。申请人张存亮。申请人张兰凤。申请人张兰英。上列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美芳。被申请人龚朝鑫。申请人张存辉、张存明、张存亮、张兰凤、张兰英与被申请人龚朝鑫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龚朝鑫所驾驶的苏JUR2**号小轿车予以保全,保全限额为人民币60000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龚朝鑫所驾驶的苏JUR2**号小轿车予以扣押,保全限额为人民币6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茅  小  红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延凯(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