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郑州合盛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合盛建材有限公司,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250号原告郑州合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1号卖场二座24层2401号。法定代表人韩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峥,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顺杰,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慧苑街中段。法定代表人王俊岭,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合盛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万七千四百四十八元,减半收取一万三千七百二十四元,由原告郑州合盛建材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李建涛人民陪审员 魏林露人民陪审员 穆婧婉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