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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四法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何洁玲诉丁永新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洁玲,丁永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肇四法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何洁玲,女,1973年出生。被执行人丁永新,男,1962年出生。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会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8日作出的(2012)肇四法民初字第17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4年2月27日前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丁永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询申请执行人其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丁永新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肇四法执字第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忠海审判员  梁灼枢审判员  赖累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永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