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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执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普通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顺义,勾志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1298号申请执行人石顺义,汉族住天津市蓟县。被执行人勾志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顺义与被执行人勾志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石顺义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三民初字第277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广成审判员  肖金章审判员  周福宽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秀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