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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民诉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张传金与刘文娟、王玲、蔺如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传金,刘文娟,蔺如云,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4)邳民诉保字第180号申请人张传金,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申请人刘文娟,女,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申请人蔺如云,男,195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申请人王玲,女,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申请人张传金、刘文娟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玲的工资及银行存款4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玲的工资及银行存款4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庆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 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