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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亳民一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张桂群与浙江省义乌市新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群,浙江省义乌市新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亳民一初字第00021号原告:张桂群,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张大伟,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永,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义乌市新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五一广场东侧)。法定代表人:朱剑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朝平,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慕超,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群诉被告浙江省义乌市新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省义乌市新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或查封被告名下188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房产或其他财产。2014元4月15日,张国耀提供蒙字第201311290010号、201311290009号、201311290008号、201311290007号、201311290011号、201311290013号、201311290014号、201311290012号商铺,合产字第110130719号住房;原告和张素英以蒙城县凤凰城小区蒙字第23917号房产为原告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桂群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浙江省义乌市新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银行存款银行存款18880000元;二、查封浙江省义乌市新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价值18880000元的房产;三、查封担保人张国耀、原告、张素英担保房产,房地权证号如下:蒙字第××号、20××09号、201311290008号、20××07号、201311290011号、20××13号、201311290014号、20××12号商铺,蒙城县凤凰城小区蒙字第23917号房产,合产字第110130719号房产;。四、以上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6个月,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二年。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张桂群预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杜亚莉审 判 员  刘长友代理审判员  万学林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