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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自流民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6-08

案件名称

自贡盈盛置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宋水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盈盛置业服务有限公司,宋水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自流民初字第1371号原告自贡盈盛置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汇东新区绿盛家园会所2楼。法定代表人高学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宋水英,女,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盈盛置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水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盈盛置业服务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盈盛置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宋水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自贡盈盛置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力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