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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237号原告张某,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王某,女,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与被告王某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诚慧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樊浩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