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辰刑初字第015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陈一X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一X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辰刑初字第0152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一X。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刑诉(2014)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一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晓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一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6日10时28分许,被告人陈一X驾驶牌号为津D220**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西侧辅道与汉沟村南侧路口时,遇王一X骑行电动车驮带被害人陈二X,陈一X所驾车辆与王一X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王一X受伤、陈二X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陈一X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有自首情节,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陈一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6日10时28分许,被告人陈一X驾驶牌号为津D220**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西侧辅道第一机动车道以47公里/小时的速度由北向南经过汉沟村南侧路口时,遇王一X骑行邦德牌电动自行车驮带被害人陈二X行驶至此,陈一X发现情况后误踩油门致使其车前部与王一X的电动自行车右侧相撞,造成王一X受伤、陈二X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后,陈一X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一X负事故主要责任,王一X负事故次要责任,陈二X不负事故责任。经尸体检验,陈二X因颅脑损伤死亡。2013年12月31日,陈一X与陈二X家属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一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王一X、刘XX、王二X、陈三X等人证言、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车辆车速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勘验照片、诊断证明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一X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忽视行车安全,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一X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等,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一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亚伟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鲁秋亭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