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匡丕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89号原告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郭海珠,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松梅,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申请撤诉,代为签收各项法律文书等)。被告匡丕钦,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匡丕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找不到被告匡丕钦而无法送达,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匡丕钦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颜页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