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柳城法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朱云才、朱成梅等与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城支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云才,朱成梅,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城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柳城法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朱云才,男,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请执行人:朱成梅,女,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被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城支公司,现住柳城县大埔镇本院在执行朱云才、朱成梅申请执行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城支公司关于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柳城刑初字第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伍岳立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覃明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