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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商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解福见与董万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福见,董万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商初字第208号原告解福见,男。被告董万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解福见诉被告董万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解福见于2014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在诉讼期间被告已经履行给付义务,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福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00元减半收取206.50元,由原告解福见自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 晖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秀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