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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0108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治华与被告余江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华,余江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1088号原告王治华。被告余江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治华与被告余江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治华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治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治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治华承担。审判员  叶蔚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