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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辖终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袁秋坤与青岛宏亚置业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宏亚置业有限公司,袁秋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辖终字第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宏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志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秋坤。上诉人青岛宏亚置业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辖初字第13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系“合同”纠纷,而非不动产物权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应按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的收款收据载明,预付房款京沪花园等内容,该收款收据上盖有上诉人的财务专用章。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不动产纠纷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不动产在胶州市辖区内,故胶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孙秀强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雪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