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崂民三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青岛崂山玻璃有限公司与王文花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崂山玻璃有限公司,王文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崂民三初字第98号原告青岛崂山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董中启,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建波,男。被告王文花,女。委托代理人王超、徐腾龙,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岛崂山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崂山玻璃公司”)诉被告王文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佳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崂山玻璃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潘建波,被告王文花之委托代理人王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崂山玻璃公司诉称:根据有关规定,被告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被告的请求已超过法定时效,应驳回。如果原告符合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条件,那么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的主体应该是沙子口街道办事处(沙子口街道办事处已经发放了部分企业一次性养老补助),综上,现诉请判令:一、原告不支付被告一次性养老补助6425.7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文花辩称:一、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第1款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第6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7条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文中也提到“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独生子女父母,属正常运转企业职工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企业在为职工办理退休时发放;企业有能力支付而未支付的,有关部门应当负责督查处理,职工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二、本案未过仲裁时效。答辩人至今依然是独生子女父母,此事实状态自答辩人退休时持续至今,答辩人在退休后只要未改变此事实状态,可以随时向被答辩人主张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养老补贴。被答辩人明知自己有支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养老补贴的法定义务,却没有告知答辩人,也没有明确拒绝履行,不应产生仲裁时效效力。《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规定“正常运转的企业,要依法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政策”。《关于落实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由所在单位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计生字[2004]10号)文中提到“凡我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对2002年9月28日以后退休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都应按其退休时青岛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关于解决企业部分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未享受加发百分之五退休金待遇的遗留问题的通知》(青计生字【2004】34号规定“1994年10月1日—2002年9月28日期间,我市各类企业退休职工中未享受加发百分之五退休金待遇的独生子女父母,可参照2002年9月28日颁布实施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由所在单位按其退休时青岛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补发一次性养老补助。”可见退休职工作为独生子女父母的事实未变,退休单位就存在支付一次性养老补贴的义务,不过时效。且被告2013年才知悉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并应当由被告的退休单位即原告发放,被告的请求没过诉讼请求。三、应该由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贴。《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第1款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贴发放主体为退休单位,不是沙子口街道办事处。经审理查明:被告为原告单位职工,于2008年12月24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原告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被告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关荣证。王文花向青岛市崂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崂山玻璃公司支付王文花一次性养老补助6425.7元。青崂劳人仲案字[2013]第406号裁决书裁决:崂山玻璃公司支付王文花一次性养老补助6425.7元。崂山玻璃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我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崂山玻璃公司提交的仲裁裁决书,被告王文花提交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青岛市人力资源保障网截图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业经开庭审查、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规定,“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独生子女父母,属正常运转企业职工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企业在为职工办理退休时发放;企业有能力支付而未支付的,有关部门应当负责督查处理,职工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因此,崂山玻璃公司称王文花向其主张一次性养老补助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案件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因崂山玻璃公司已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王文花办理了退休手续,且王文花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崂山玻璃公司要求王文花发放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的主体应该是王文花所在的沙子口街道办事处,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王文花2008年退休,崂山玻璃公司应按照青岛市2007年度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支付王文花一次性养老补助6425.7元。王文花响应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享有上述一次性养老补助,原告称王文花主张一次性养老补助已过诉讼时效,本院无法支持。综上所述,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青岛崂山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王文花一次性养老补助6425.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青岛崂山玻璃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曲晓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