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民初字第596-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李永刚与杨志刚、张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刚,杨志刚,张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596-2号原告李永刚,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系运城市盐湖区北城晓莉烟酒店业主。委托代理人廉乾隆,运城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志刚,男,43岁,汉族。被告张博,男,26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刚与被告杨志刚、张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以此纠纷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62元,减半收取2931元,保全费2022元,共计4953元由原告李永刚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闫敬群代理审判员 乔高民代理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婵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