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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民初字第596-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李永刚与杨志刚、张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刚,杨志刚,张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596-2号原告李永刚,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系运城市盐湖区北城晓莉烟酒店业主。委托代理人廉乾隆,运城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志刚,男,43岁,汉族。被告张博,男,26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刚与被告杨志刚、张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以此纠纷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62元,减半收取2931元,保全费2022元,共计4953元由原告李永刚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闫敬群代理审判员  乔高民代理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婵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