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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四川农资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自贡张家坝氯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农资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张家坝氯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129号申请人四川农资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太升北路12号。法定代表人余晓晖,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自贡张家坝氯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马冲口街130号。法定代表人谢学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办理四川农资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自贡张家坝氯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的(2013)自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自贡张家坝氯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834847.15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用于偿还债务。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晓川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文英 更多数据: